黨風廉政建設信息與動態(2023年第9期)
2023年09月27日 09:46【編者按】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 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 加強對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 落實“三個區分開來” , 激勵干部敢于擔當、 積極作為。今年 1 月, 習近平總書記在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強調, 要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 激勵和約束并重, 堅持“三個區分開來”。 本期特圍繞堅持和落實“三個區分開來” 進行專題解讀。
·何謂“三個區分開來” ?
2016 年 1 月, 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上, 首次明確提出“三個區分開來” 。 此后又反復強調, 要堅持“三個區分開來” , 建立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 旗幟鮮明為敢于擔當、 踏實做事、 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
“三個區分開來” 是指:
——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 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 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 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
·“三個區分開來”意味著什么 ?
——意味著嚴管和厚愛結合、 激勵和約束并重。 全面從嚴治黨,基礎在全面, 關鍵在嚴, 要害在治。 必須堅持嚴字當頭、 一嚴到底,切實把嚴的基調、 嚴的措施、 嚴的氛圍長期堅持下去。 但與此同時,全面從嚴治黨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 讓人瞻前顧后、 畏首畏尾, 搞成暮氣沉沉、 無所作為的一潭死水, 而是要通過明方向、 立規矩、 正風氣、 強免疫, 營造積極健康、 干事創業的政治生態和良好環境。 提出“三個區分開來” , 并不是要在“嚴” 的基調上打折扣, 更不是要放松應有的紀法約束甚至搞無原則的“松綁” 、 “減壓” , 而是要在確保遵紀守法的大前提下, 準確把握從嚴管理監督和鼓勵擔當作為的內在統一, 更好激發廣大黨員干部的積極性、 主動性、 創造性, 做到嚴管而不管死。 在對待具體問題時, 既不簡單化處置, 不問原委就嚴處開刀, 又不含糊敷衍、 包庇縱容, 而是以事實為依據、 紀法為準繩,該嚴必嚴、 當寬則寬。
有一點必須同時注意, 立法立規的本意是規范工作, 容錯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發展, 這二者從根本上講并不存在矛盾。 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 通??煞譃橹笇砸幏?、 強制性規范、 禁止性規范, 后兩類是屬于“明令禁止” 的剛性約束, 是帶電的“高壓線” , 萬不可觸碰。
——意味著要在強化責任約束的同時鼓勵創新、 寬容失誤。 促進干部干事創業, 就必然也必須同時鼓勵大家探索創新。 而探索往往有可能發生失誤, 做事就總是有可能會出現差錯。 “三個區分開來” 的提出, 提示我們: 關鍵要把故意和過失、 因私和因公、 違規和試錯區分開來, 嚴格劃分“失誤、 錯誤” 與“違紀、 違法” 的界線, 精準問責、 容錯免責, 打消“洗碗越多摔碗越多” 的無端顧慮, 切實保護黨員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 主動性、 創造性。
——意味著對待工作探索過程中的相應錯誤失誤是“寬容” 而不是“縱容” 。 落實“三個區分開來” , 說到底是對相關人員所發生的錯誤實施“容錯” 。 而容錯是有前提、 有條件的, 是有適用范圍的,也是有一定程序審核把關的。 重點是必須準確把握政策界限, 嚴守紀律紅線和法律底線。說到底, 所“容” 的是在改革創新、 推動發展中的失誤錯誤, 所要解決的是不敢為的問題。 這樣, 既為開拓進取、 改革實干的干部撐腰鼓勁, 同時又要對失職失責、 違紀違法者進行甄別查處。 決不能混淆問題性質, 不考慮錯誤失誤的具體情形, 而是一味地以落實“三個區分開來” 為借口, 給日常工作中失職失責的不作為、慢作為甚至違紀違法的亂作為搞紀法“松綁” 。
·如何落實“三個區分開來” ?
——要把嚴格監督執紀與建立容錯糾錯機制相結合、 與精準研判問責相結合、 與干部選拔激勵相結合, 要用規范的程序、 科學的機制、健全的流程來保障容錯工作的質量, 確保容錯結果經得起歷史檢驗。
——要深化運用“四種形態” , 科學精準問責, 督促干部履職擔當, 進一步壓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 強化選人用人監督, 推進干部能上能下, 突出實踐實干實效。
——要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 對受到不實反映的黨員干部及時開展澄清正名, 旗幟鮮明為敢于擔當、 踏實做事、 不謀私利的干部撐腰鼓勁, 營造風清氣正政治生態。
——要認真開展受處分、 處理干部跟蹤回訪工作, 既嚴格要求又暖心關愛, 幫助其卸下“思想包袱” , 重回正軌, 重燃干事創業的熱情和信心。
——要建立從容錯糾錯到長效防錯的閉環管理。 把容錯糾錯與完善制度、 促進治理貫通起來, 實現寬容失誤、 糾正偏差、 挽回損失、治理一域的綜合效應。
·黨員干部哪些“過錯” 可以被“寬容” ?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 《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 等一系列法規制度都有明確規定, 特別是界定了事業為上、 實事求是、 依紀依法、 容糾并舉“四個原則” 和動機態度、 客觀條件、 程序方法、性質程度、 后果影響、 挽回損失“六個要件” , 并將“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 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 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 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 等列入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以及從輕、 減輕問責情形。
2017 年,省委辦公廳印發《關于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干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實施意見( 試行) 》 , 明確了可以容錯的 5 種條件和 8 種情形, 如出以公心、 擔當盡責, 沒有為個人、 他人或單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可以容錯; 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 經過規定的決策程序或特殊情況下事后及時履行報告程序, 不是個人專斷、 一意孤行的可以容錯; 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積極探索、 先行先試, 因沒有先例、 缺乏經驗出現一定失誤錯誤的, 可以視情給予容錯。 對于符合容錯條件、 屬于容錯情形的, 可以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 減輕處理?!秾嵤┮庖姟?首次明確了對在貫徹黨委政府決策部署中狠抓落實、 創造性開展工作, 在推進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積極探索、 先行先試,在推動重大項目、 重點工作中履職盡責、 攻堅克難, 在服務企業、 服務群眾中為提高效率進行容缺受理, 在化解矛盾糾紛、 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主動擔責、 積極作為, 在處置突發事件中因情況緊急臨機決斷,在落實管黨治黨主體責任、 從嚴管理干部中堅持原則、 敢抓敢管, 出現一定失誤錯誤的, 可以給予容錯。 但對違反黨的紀律,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 或雖未違反黨的紀律、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 但客觀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 嚴重環境污染、 生態破壞責任事故、 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 不予容錯。
2018 年,省委辦公廳印發《江蘇省進一步健全容錯糾錯機制的辦法》 , 明確容錯糾錯機制不僅適用于全省各級黨政機關、 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干部, 也適用于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實施容錯糾錯機制就是對在改革創新、 擔當作為中出現一些偏差失誤的干部, 只要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 勤勉盡責、 未謀私利, 能夠及時糾錯改正, 都不作負面評價, 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積極關心和保護銳意改革、 勇于創新的干部。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容錯糾錯中需要把握的具體問題, 明確政策界限、 規范實施程序, 便于基層操作和實踐。 主要是在“三個區分開來” 的基礎上做到“六看” : 看問題性質, 是探索創新還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分清是失誤錯誤還是違紀違法;看工作依據, 是界限不明還是故意曲解、 隨意變通, 分清是先行先試還是肆意妄為;看主觀動機, 是出于公心還是假公濟私、 以權謀私, 分清是無心之過還是明知故犯;看決策過程, 是民主決策還是個人專斷、 一意孤行, 分清是依規履職還是濫用權力;看履職取向, 是開拓進取還是無視規律、 急功近利, 分清是積極作為還是好大喜功;看糾錯態度, 是及時補救還是消極應對、 放任損失, 分清是主動糾錯還是坐視不管。
2023 年,省委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在推進高質量發展中擔當作為的若干措施》 , 在進一步完善擔當作為的保護機制方面, 提出五個方面舉措: 1、 深入實施容錯糾錯。 推動相關業務部門細化容錯情形、 建立組織部門牽頭的定期會商機制、 有效保護容錯實施者、 總結指導性案例等多個方面綜合施策, 推動容錯糾錯有效運行。 2、 建立風險報備機制。 提出建立風險報備機制, 對預判可能存在相關風險的重大事項, 市縣鄉黨委經集體研究, 可向上級黨委提出容錯備案申請, 由上級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具體意見, 報同級黨委決定, 切實以組織擔當帶動干部敢為。 3、 精準實施談話函詢。對信訪舉報反映的問題, 紀檢監察機關、 組織( 人事) 部門加強側面了解, 結合干部一貫表現, 實事求是、 客觀公正地進行分析, 再確定是否進行談話、 函詢, 這樣既體現警示提醒的紀律剛性, 又體現組織信任關愛的溫度。 4、 正確對待被問責和受處分干部。 各級組織( 人事) 部門定期梳理分析受處理處分干部情況, 加強跟蹤引導和關心幫助。 影響期滿的, 區分不同情況正確對待, 對那些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 擔當實干、 業績突出、 符合重新使用條件的干部, 根據有關規定可以重新擔任領導職務、 進一步使用或者提拔任用。 5、 積極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明確了對受到誣告的干部根據需要及時予以澄清正名, 對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提出了具體要求。